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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206章 各有所求

民国风云人物演义作者:实朴 2021-04-26 09:44
    冯国璋讨了个无趣,,并未气馁,四月二十五日又以个人名义通电未独立各省:

    “日来因苏省地方不靖,江阴、吴淞、苏州、无锡各处,时有匪人窃发,岌岌可危。国璋以为欲策大局之全安,宜先维本省之秩序。军书旁午,日不暇给,实不遑更及其他。兹幸剿抚兼施,次第戡定,不至有意外之风潮。正拟将前议八条,详加参酌,拟稿电京。适接陈将军马日录寄前致中央电文,谓蔡锷提出条件,滇、黔于第一条未能满意,桂、粤迄未见复等语。国璋体察情形,不得不另筹计划,因思帝制取消后,曾由国璋约同诸公,分电四省,切词劝告,均皆置之不答,是其怀一不信中央之成见,并我辈所主张者,亦疑为别有意思,未肯遽听忠告,无可讳言。

    “至四省所要求,又从无条件宣布,国璋深虑不得要领,解决无期。嗣后政府电知陈将军,业以和议与蔡斟商,取得同意,始将八条通电奉质,冀可从事和解,早息纷争。今观陈将军续电所言,蔡锷一个并不能代表四省。而政府于此真相亦未尝明白披露,或故隐约其词,我辈出任调人,将从何着手。四省现未疏通意见,必尚相持极端,接洽且难,遑云开议。现就国璋思虑所及,筹一提前办法,首在与各省联络,结成团体,必须各保疆土,使辖境内不生变故,妨害治安。一面贯通一气,共保公安,立于坚确不摇地位。总期扩充实力,责任同肩。对于四省与中央,可以左右为轻重,然后依据法律,审度国情,妥定正当方针,树立强固根本,再行发言建议,融洽双方。

    “我辈操纵有资,谈判或易就绪。若四省仍显违众论,自当视同公敌,经营力征。政府如有异同,亦当一致争持,不少改易。似此按层进步,现状或可望转机。否则因循固易,即沦胥迁就,且愈滋变乱。一旦土崩瓦解,省自为谋,中央将孤立无援,我辈亦相随俱尽,身名两败,劫运难回。静言思之,不寒而栗。若不乘此机会,预图固结,未来之厄,究将以何策自免耶?牖见如此,特电奉商,诸公或愿表同情,或以为不可,均望从速电复。国璋思之烂熟,舍此实无裨图存,但得复音,允为将伯。即当另拟条件,再电商榷。以协议进行也。临电激切,毋任翘企!国璋。有。”

    这个电报把冯国璋的打算公开化了,就是要在袁政府和护**之间造成一个第三势力。

    五月一日冯进一步把以前和张勋联合提出的八个条件修改,发电如下:

    “徐州张上将军、承德姜上将军、成都陈将军、南昌李将军、戚巡按使、开封赵将军、田巡按使、盛京张将军、济南靳将军、蔡巡按使、长沙汤将军、黑龙江朱将军、福州刘总长、李将军、蚌埠倪将军、天津朱将军、武昌王将军、段巡按使、太原阎将军、金巡按使、西安陆将军、刘帮办、吕巡按使、吉林孟将军、郭巡按使、兰州张将军、迪化杨将军、归化潘都统、张家口张都统、重庆曹司令、泸州张司令、宁夏马护军使、上海杨护军使、卢副使、并转各镇守使、各师旅长、各司令鉴:赓密。前以有电奉质,先后接到诸公电复,承表同情,公谊热忱,至深佩慰。

    “现在中国大局棼如乱丝,既难以武力为后援,即当谋和平之补救。巧电八条办法,本属提议大纲,而滇、黔各省,坚执一己要求,对于第一条不肯同意,我辈欲解此困难,仍应以法律为依归,庶免双方各持极端,使伺我者得以乘间而入。兹就前议,重加参酌,另拟条件与诸公一商榷之:

    “(一)大总统之问题也,袁大总统以清室付托,组织共和政府,统治民国,授受之际,本极分明。现因帝制发生,起一波折,近虽取消帝制,论者皆谓民国中断,大总统原有地位业已消灭,绝难再行承认。言之亦自成理,然欲根据法律立论,则民国四年以后,大总统固已失其地位,副总统名义亦当同归消灭。

    “中国目前实一无政府无法律之国。而援引《约法》,谓副总统可以代行职权之说,当然不成为问题。既欲拥护共和元首,在改良政治,欲政治改良,而谓不能属之袁大总统,则必出于另举。欲举总统,必开国会,欲开国会,必有发表召集之人。今舍去大总统,而以副总统行使职权,牵入《约法》条文殊与事实不合。不如根据清室交付原案,承认袁大总统对于民国应暂负维持责任,以顾大局。并回复副总统名义,强其出任,而后方可补济法律之穷。

    “一面迅筹国会锐进办法,提前召集,仍由袁大总统于事前宣布明令,一俟国会开幕,即行辞职,是未来之大总统,可以依法产出,为实行内阁制,组织新政府,皆得次第建设,由根本以及枝干,均有脉络可寻。若网在纲,有条不紊,庶几树立强固基础,不至有轻重倒置之虞。

    “(二)国会之问题也,由前之说,选议员、开国会,实为急切要着,惟选举手续繁重,时期过于延缓,无以慰喁喁望治之心。自应参酌组织及选举法提前赶办,定期开会,以便大总统地位得有继承之人。至此次选举议员,必须议定资格,慎防流弊,凡以金钱运动及政党中暴烈分子,一概不许羼入,借求真确民意,且免混杂贻羞。前辙后车,允宜借鉴。

    “(三)宪法之问题也,国会成立,即当依照程序,从速明定宪法,俾举国有所遵循。宪法未定以前,一切设施,得以民国元年公布之《约法》为标准,但此项《约法》条文,确有未合中国国情及今日之现状者,自应先将适用各条款提出宣布,足资援引。余再斟修改,务剂其平,庶可便得推行,别无障碍。要之宪法结构,此其权舆,立国大经,不可忽略。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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